天津市科委為全面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開展了一系列的調研工作,將35號文中五個方面細分為53條具體政策措施,充分而具體地了解天津全市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員的政策落實情況、面臨的問題和政策需求。在此基礎上,會同天津市財政局等部門,印發了《天津市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教〔2017〕72號),進一步擴大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項目經費管理及自主權,提出了一系列給科研人員“松綁+激勵”的措施和做法。
一、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限
將科研經費中的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三項費用,由分別控制改為總額控制,在總額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情況下,項目承擔單位無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同時,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等八項費用的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范圍,各項目承擔單位對相關出訪團組、人次數和經費單獨統計。
二、提高間接費用,加大績效激勵
財政科研項目資金中,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主要用于項目承擔單位的成本耗費和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間接費用按一定比例設定,其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為15%,1000萬元以上的為13%。天津市財政性資金資助的市級自主創新項目計劃中的軟科學研究項目、軟件開發項目、咨詢服務類項目以及創新哲學社會科學項目的績效支出比例,可達項目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60%。
三、放寬勞務費開支,不設比例限制
《辦法》明確,勞務費可支付給項目組成員、因科研項目需要引進的人才以及臨時聘用人員,主要指參與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科研輔助等非項目承擔單位在職人員的勞務費支出。勞務費開支預算應根據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合理編制,對于基礎研究類、軟科學類和軟件開發類等項目,勞務費支出標準應控制在7000元/人月以內;其他類別項目,勞務費支出標準應控制在5000元/人月以內。引進人才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支出標準在不突破該項目勞務費支出總額的前提下,由項目承擔單位編制確定。項目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