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讓科研人員“合理合法地富起來”的呼聲背后,曾面臨怎樣的個稅繳納困惑?如此“真金白銀”地進行成果轉化所得稅優惠,將如何更大地激發創新活力?
讓科研人員“合理合法地富起來”的呼聲背后,曾面臨怎樣的個稅繳納困惑?如此“真金白銀”地進行成果轉化所得稅優惠,將如何更大地激發創新活力?
據中國政府網報道,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現金獎勵實行減半計入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使創新成果更好地服務發展和民生。
這是自2016年“將股權激勵獲得者進行股權轉讓時的稅率降至20%”以后,又一次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動刀”,直接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激勵。
“減半計稅”具體實惠在哪
此次提出的對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現金獎勵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對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校等單位的科技人員,通過科研與技術開發所創造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職務創新成果,采取轉讓、許可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在相關單位取得轉化收入后3年內發放的現金獎勵,減半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減輕稅收負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速。
記者查閱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了解到,我國現行政策將居民個人所得稅分為11種(稅目),適用稅率均不相同,如稿酬所得稅率為20%,可按應納稅額減征30%;彩票中獎等偶然所得為20%。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現金獎勵,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采取超額累進稅率計算,額度從3%到45%不等。
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下,減稅額度如何計算?
長期研究科研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制藥高級工程師陳延清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如一次性給予成果轉化獎勵20萬元,按月收入超過8萬元的高標準,適用于45%的稅率。那么按過去算法,終應繳納稅額為7.6495萬元(20萬元乘以45%再減去1.3505萬元的速算扣除數);未來按照新政,減半計入后交稅僅3.1495萬元(20萬元減半為10萬元,10萬元乘以45%再減去1.3505萬元的速算扣除數)。
“其終總體稅率約為15.75%,比20%的偶然所得、稿酬所得還要低;但當獎勵金額再往上走,其稅率會提升。如新政下獎勵金額為54萬元時,交稅額約為20%。”陳延清說,具體征收方案雖然由稅務部門制定,但按照目前相關政策,該項稅收優惠方案大體如此,“總體說,這是一項非常有激勵意義和效果的優惠政策。”
現金獎勵如何繳稅曾引發討論
近年來圍繞為科研人員“松綁、減負”,成果轉化獎勵收入問題被各方關注。記者調查了解到,過去高校院所往往采取“合法避稅”的對策,如將成果轉化獎勵按月分發,以降低征收層級;或干脆將獎勵作為科研資助投入到科研活動中,不直接給予科研工作者。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科研人員對成果進行轉化的積極性。
為讓科研人員在成果轉化獎勵所得稅征繳問題上,能真正被“松綁”,本報曾于去年2月刊發《一位企業高工的困惑:來之不易的成果轉化獎勵,個稅到底該咋收?》,報道引起各方對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稅征收標準的討論。
在隨后召開的全國兩會上,有專家認為,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不應屬于“工資、薪金收入”的征收稅種,而應按照科研成果的不確定性屬于“偶然所得”,或將其作為一種財產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
“從此次優惠政策公布的情況看,首先是明確了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屬于‘工資、薪金收入’的屬性;其次,減半征收的方式是‘真金白銀’地給我們科研人員發紅包。”陳延清說。
新三板上市的高科技企業成電光信創始人、電子科技大學信息與通信工程學院教授邱昆說,這項政策為科研機構、高校等單位科技人員發了一個政策“大紅包”,打通了激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后一公里”。他說,隨著近年來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從修訂法律條款、制定配套細則到部署具體任務的工作“三部曲”的形成,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處置、收益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高校老師成果轉化積極性普遍提升。但具體到成果轉化個人如何得到有效支持、收益如何得到保障,從中央到地方正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從“成果轉化獎金不再占據單位工資總額額度”系列改革,到去年下發的財稅101號文“將股權激勵獲得者進行股權轉讓時的稅率降至20%”,再到此次新政的推出,為激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都將起到有效地推動作用。
還需針對不同情況周全考慮
“當前,提升個稅起征點的呼聲漸起,如果終落實,該項新政的稅收優惠力度可能更大。”談到稅收優惠新政的未來實施情況,四川省科技廳長期從事科技創新政策研究的相關專家認為,此前報道中提到新政實施周期是“3年內發放的現金獎勵”,即是指獎金在36個月發放期間都享受優惠,“就是說一筆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可以平均到36個月內發放,現在的每月個稅起征點是3500元,如果獎勵起征點提高,那么實際交稅額度還將進一步降低。”
“對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現金獎勵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的報道稱,‘對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校等單位的科技人員’可享受優惠,那么企業科研人員是否也能一視同仁?”陳延清也有疑問,他認為,新政落地時有必要對不同的成果轉化情況,進行周全考慮。
記者了解到,在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5條中,“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情況共有3類:除本次改革提到的“采取轉讓、許可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以外,還有“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及“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兩種情況,其能否參照所得稅優惠政策,還需要在未來新政具體落地時進行觀察。
相關鏈接
促轉化,我們想了這些辦法
國家行政學院馮俏彬教授表示,對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現金獎勵給予稅收優惠,這項新政主要是解決目前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痛點”和“堵點”,將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服務國家創新戰略。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說,過去科研成果轉化很容易被理解為是公家的成果,忽略了科研人員貢獻,此次新政通過獎金的減半征稅來讓他們更有動力去做科研成果轉化,不僅強調了科研人員的貢獻,也讓科技人員拿獎金更安心。
早在2016年1月1日起,國務院要求在全國范圍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和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股東和技術人員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除了稅收優惠外,我國早在2014年啟動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基金,通過綜合運用創業投資子基金、貸款風險補償和績效獎勵等方式,帶動金融資本、民間資本、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資者的投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杠桿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有利局面。
(責任編輯:韓夢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