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聚焦
本報記者操秀英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三部曲’從制度上為激發科技成果轉化活力提供有力保障,我們也明顯感覺到科技成果轉化更順暢了。”8日,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學院自動化研究所研究員易建強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不久前發布的《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里的一組數字更能全面說明成績——去年全年技術合同成交金額13424億元,比上年增長17.7%。
“但同時,在具體轉化過程中、特別是在技術轉讓和技術作價入股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制約轉化的問題。”易建強說。
不少單位仍需評估備案
易建強說,現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嚴重影響到科技成果轉化進程。“現在科技成果轉化必須由第三方評估機構來對成果進行評估。”他認為,這不僅耗時耗力且起不到保護國有資產的作用。
“我的一項成果走評估備案的程序花了半年多時間,除了要向評估方支付不菲的費用外,還需提供各種評估材料。”易建強說,第三方評估給科技人員增添了巨大負擔,且嚴重打擊了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所長沈仁芳也有同樣感受:“評估機構從業人員是財務人員,基本上是成果持有者說多少錢就是多少,他們把評估費用賺了就行。”
事實上,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科研院所在成果轉化過程中可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但記者隨機采訪發現,不少單位仍需走評估備案這一程序。
“現有國有資產管理部分條款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規定有些矛盾,因為涉及到國有資產管理問題,誰也不愿意冒流失國有資產的風險,保險的還是評估備案。”有多年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經歷的北京高精尖科技開發院院長汪斌表示。
“其實科技成果轉化法是上位法,高于《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各單位完全可以按照上位法來執行。”專注科技成果轉化研究的國家宏觀經濟研究院張銘慎研究員認為。
“執行起來不容易,畢竟大部分單位與財政部門都有緊密聯系。”汪斌說,“財政部去年底下發了關于《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將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權下放到高校和科研院所,簡化了評估備案程序,將來應該還會有進一步動作。”
“備案權下放應該會加速作價入股和轉讓,但也意味著單位領導要擔負更大責任,具體效果還有待觀察。”某知名高校知識產權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
科研人員開辦公司和作價入股均有障礙
中科院某所研究員伍界(化名)有個更大的困擾——科研人員很難自己從事轉化。
他給記者發來一份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的文件。“這里明確提出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伍界說,但他所在單位有關禁止關聯交易的規定卻與此文件矛盾。
該單位文件顯示,其研究人員及單位創辦的企業均為關聯業務方,關聯業務包括將成果轉讓給關聯業務方,原則上禁止開展關聯交易。“也就是說,我沒辦法自己成立公司來轉化自己的成果。”伍界說,他前不久轉讓了一項技術,但內心他更希望自己來做,“因為沒有人比我們更了解技術”。
“國家鼓勵我們把手里的技術變成生產力,但到了執行層面,一旦把技術變成資本,就成了關聯交易、倒賣國有資產了。”伍界說,正是這些機制性東西沒有解決,加上有些高校教授“出事”等事件的影響,“科研人員覺得還是發文章吧,搞轉化又苦又累,說不定哪天被抓個辮子還出事”。
“你可以開公司,關聯交易肯定不能搞,這是我給他們定的底線。”作為所長,沈仁芳坦言,不是領導怕擔責,而是怕當事人犯錯誤,“即使國家有文件也不行”。
科研人員自己開辦公司有障礙,那么將成果作價入股呢?張銘慎說,這是目前成果轉化中的主要問題:大多成果是職務發明,如果作價入股是國有股,這涉及到國有資產評估、國有股份代持、資產保值增值等一系列問題。
期盼打破“藩籬”的速度加快
有代表認為,因國家層面政策偏宏觀,各單位執行尺度不一,且不同部門、不同層級的相關條文間或有不協調之處,導致部分條文沒有全面落實。
張銘慎認為,應允許探索賦予科研人員對科技成果的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他具體建議道,要堅決落實關于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免責條款,并適時上升到法律層面;推廣國有股回購政策,給予科研團隊在適當溢價的基礎上擁有向有關單位回購國有股的優先權;研究建立針對國有無形資產的專門管理制度,尤其是與國有無形資產對價的國有股的管理辦法,消除制度瓶頸。
(科技日報北京3月9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