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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管理服務機構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管理混亂、影響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等。
2.違反有關規定,對與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或相關主體之間存在利益關系的,未主動聲明并實行回避。
3.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作為咨詢專家,參與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評估、驗收等工作。
4.其他違反項目管理服務工作要求,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嚴重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擔項目管理服務事項。
2.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利用管理職能,設租尋租,為本單位、項目申報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承擔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3.項目管理服務機構違反相關規定或制度、違反委托合同約定。
4.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管理失職、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索取或者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宴請、禮品、禮金、購物卡、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旅游和娛樂健身活動;
?。?)受利益相關方請托向評審專家輸送利益,干預科技計劃項目評審或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泄漏管理過程中需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和立項安排等相關信息;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項目管理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5.中介服務機構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
6.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十條失信行為記錄,是對經市科委或有關部門/機構查處認定的,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管理與實施全過程的失信行為,按程序進行的客觀記錄,包括一般失信行為記錄和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三章限制措施
第十一條對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的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人員、承擔人員,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ㄒ唬┦状瘟腥胍话闶判袨橛涗浀模?年內不再受理其作為負責人申報的項目;10年內再次列入一般失信行為記錄的,視情節輕重3—7年內不再受理其作為負責人申報的項目。
(二)首次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7年內不再受理其作為負責人申報的項目,同時階段性或永久不再邀請其作為專家參與評審評估咨詢活動;10年內再次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永久不再受理其作為負責人申報的項目,并永久不再邀請其作為專家參與評審評估咨詢活動。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項目負責人,終止其所承擔的相關項目。
?。ㄈ╉椖坑馄诔^1年未提請驗收,項目負責人在收到《項目違約告知書》后,60個工作日內仍未提請驗收的,永久不再受理其作為負責人申報的項目。
?。ㄋ模τ诹腥胧判袨橛涗浀捻椖可陥笕藛T、承擔人員,視情況還將給予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對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的評審評估咨詢專家,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首次列入一般失信行為記錄的,3年內不再邀請其作為專家參與評審評估咨詢活動;10年內再次列入一般失信行為記錄的,視情況階段性或永久不再邀請其作為專家參與評審評估咨詢活動。
(二)首次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永久不再邀請其作為專家參與評審評估咨詢活動,同時7年內不再受理其作為負責人申報的項目。
第十三條對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的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單位、承擔單位,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般失信行為記錄次數超過承擔項目總數10%的,2年內不再受理其作為承擔單位申報的項目;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視情節輕重2—5年內不再受理其作為承擔單位申報的項目。
第十四條對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的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列入一般失信行為記錄的,對其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并監督其整改;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視情況1—3年內不再購買其相關服務。
第十五條在推薦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基地、創新載體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新產品認定、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的評價、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項目結余資金留用等工作中,將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記錄情況作為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實施與管理過程中發生失信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成立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失信行為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科委主要領導任組長、科技計劃工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包括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相關職能處室、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失信行為管理工作的相關機構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第十八條領導小組負責科技計劃項目失信行為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宣傳教育、督促檢查及重大事項決策部署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事宜。
各小組成員負責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與實施全過程的失信行為信息報送到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信息應當包括責任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涉及的項目名稱和編號、失信行為、直接責任人員等。
第十九條實行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誠信承諾制度,在申請科技計劃項目及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前,相關責任主體都應當簽署誠信承諾書。
第二十條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和完善相關內部工作機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權限,對承擔單位及時指導和督促。
第二十一條市科委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受理科技計劃項目失信行為投訴、舉報和申訴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被投訴和舉報對象所在單位是失信行為調查的責任主體,有義務對涉事對象和行為開展調查,出具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成立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失信行為管理專家委員會,對有爭議的失信行為及調查結果開展評議,并提交評議報告。
第二十四條依托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科技計劃項目失信行為記錄數據庫。
第二十五條失信行為記錄及時向責任主體通報,對于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同時向其所在法人單位通報。
第二十六條失信行為記錄實行動態更新,記錄有效期為120個月,期滿移出失信行為記錄名單(采取永久限制措施的失信行為記錄除外)。
第二十七條對失信行為記錄和限制措施有異議的,可提出書面申訴。相關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會同有關單位組織核查,出具核查意見。20個工作日內無法對失信行為事實認定清楚的,將被核查主體暫記入失信行為觀察名單。
第二十八條完善跨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加強科研信用體系與其他社會領域信用體系的銜接,逐步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