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
《決定》明確,為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11部行政法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實施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2件國務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2件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具體來看,上述新規提到16項調整內容。其中,取消對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開業年限限制,而此前規定要求外資銀行提出申請前要在中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取消外商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設備國產化比例須達到70%以上的限制;停止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的特殊要求,此前要求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且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要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基于對等原則逐步放開船級準入;停止實施外國投資者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的要求;取消3噸級及以上民用直升機設計與制造的投資比例限制;取消外商從事稻谷、小麥、玉米收購、批發的限制。
除此以外,新規還允許外資設立有關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和航空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項目;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提供服務;允許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注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業務(臺灣地區除外);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加油站建設、經營;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企業,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6噸級9座以下通用飛機設計、制造與維修業務;允許外商投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允許外國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設有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省、直轄市提供服務。
資料顯示,2017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明確了對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以及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同時,在采礦業、制造業、交通運輸業、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租賃和商業服務業、教育、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領域進一步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